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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布2021年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小九直播cba    发布时间:2024-01-16 15:45:04

  2021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认真落实浙江省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创新力度,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升执法效能,涌现出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现将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通报的2021年度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和2021年执法创新工作做法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积极探索创新,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该案件为通过开展区域交叉执法行动,利用在线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察觉缺陷线索,精准查处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27日,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嵊州市重点区域交叉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嵊州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在线数据、用水排水量的分析,发现该企业外排废水COD浓度长期保持较低水平,且外排水量远大于自来水等有计量的用水量,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大嫌疑。4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发现企业停排污水,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内有一储水池专门储存雨水和河道水,储水池通过一水管与污水站外排池相连接,一名工人正在对该水管做改造,意图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经调查,该企业自2020年10月起因印花产能加大,导致污水处理无法达标排放,该企业污水处理业务委托第三方嘉兴某环保公司运营,该环保公司负责人指使操作工用泵将储水池内的雨水河水打到外排池对超标污水进行稀释,以达到在线监控数据达标的目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嵊州市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2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2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环境污染罪的嘉兴某环保有限公司及沈某等3名涉案人员作出判决,沈某、尹某、王某等3名被告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个月。

  该案为交叉执法行动中查办的案件,案件办理充分整合市县、部门的执法力量,过程中使用了在线数据分析、用水排水量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结合现场勘查确定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前期,通过在线监控的数据汇总分析对比发现企业外排废水中COD浓度存在异常,长期保持低水平稳定。进一步对企业的用水量和排水量分析,发现排水量远大于用水量。然后在特定时间段内对企业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通过对现场污水处理设备的勘查,现场发现企业稀释管道,结合样品采样监测固定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证据。对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精准的打击。

  金华东阳市某塑胶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基层网格员提供线索,采用与公安联合侦办模式破获的2021年度全省首起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件,处罚金额达到了120万元。

  2021年5月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基层网格员提供线索,对东阳市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一名陌生男子处以1000元每吨的价格回收了一批透明废塑料(透明废塑料的回收市场价为3000元每吨)作为粉碎造粒工序的原材料使用,共计1.58吨,该批废料用黄色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印有“医疗废物包装袋”、“警告”等文字及警示标志,包装袋内装有使用过的输液管、输液瓶等医疗废物。截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该公司已将其中的3袋医疗废物粉碎造粒,且在粉碎过程中将分离出来的针头倒至垃圾桶,现场仍有196袋未经粉碎造粒的医疗废物堆放在粉碎车间内。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5月16日,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陶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2021年7月1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强化基层网格巡查,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在全市范围内以各镇乡街道为单位,划分为20个大网格,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行政正职为网格长,分管环保负责人为副网格长兼任网格联系人,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分网格来管理,并由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或片区联系领导)担任各网格长,全面整合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监管资源,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本案即依托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并提供线索,破获的一起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大案要案。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提升环境执法效能。逐步优化信息共享、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成立东阳市公安局驻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联络室,联络室办公地址设在东阳分局内。本案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参与案件调查。5月15日下午,两部门联合对公司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现场将相关当事人依法传唤至公安办案区,5月15日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办案区内对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5月16日公安机关即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从开始调查到作出行政拘留不到24小时。

  三、注重违法主观故意调查,且法律适用准确具有可借鉴性。本案执法人员注重违法主观故意的调查,对透明废塑料的回收市场价(3000元每吨)进行了调查,与当事人实际回收价(1000元每吨)形成对比,证明了当事人为了更高获利,以低于市场价2倍的价格违法收购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的主观故意。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适用2020年9月重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调查取证规范,各项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且依托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提供线索,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联合侦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该案件为衢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百日攻坚”行动交叉执法查处的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24日,衢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百日攻坚”柯城分局与衢江分局联合执法组在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组织交叉执法行动,对浙江某化纤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涤纶短纤维生产销售,项目洗瓶车间产生洗瓶废水,废水经收集pH调节、混凝沉淀后,通过水泵提升至标排口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作业状态,洗瓶车间正在生产且有废水产生,废水提升泵未运行,用电控制箱未通电,标排口无废水排放,但公司入园区污水管网排口有废水排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洗瓶废水出车间入收集沟处有一根埋入地下的水管,车间洗瓶废水正排入该水管;执法人员通过封堵管口、打开排口排水等办法来进行实验,查实该公司入园区污水管网排污口的外排水即为通过该暗管排入的洗瓶废水。执法人员分别对暗管入口处废水和公司入园区污水管网出水进行了采样,该公司行为涉嫌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7月2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复查时,该公司已对暗管排口进行了封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同年10月1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将该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10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1人。

  近年来,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定期抽调各县(市、区)执法骨干及专家,针对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组织交叉执法检查,一方面帮扶各地解决一批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一方面提升执法人员的全面执法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形式多样,普遍实施方式较为隐蔽,因此就需要执法人员发现并明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何种逃避监管情形,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较高。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各设施运作情况,结合试水实验,查实该公司私设暗管的行为,调查取证充分。同时,结合案件真实的情况,充分运用责令改正、罚款、移送行政拘留等行政执法手段,执法综合性较强,提供了较好的示范意义。

  该案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紧密配合、协调联动,斩断跨省非法处置危废利益链,被生态环境部列为典型案例。

  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公安局分别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厅的线索核查指令,反映舟山市定海区某港口服务企业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可能通过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非法转移至外省,存在违法犯罪嫌疑。舟山市、定海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快速落实联合会商、督办、打击工作机制,对企业车间、码头、油罐等进行突击检查,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涉案车辆装载的废矿物油进行检验确定,现场查扣转运油罐车2辆。

  经查,涉案嫌疑人徐某、常某与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计划借用涉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通过中介物流租赁油罐车装运船舶清舱产生的废矿物油,以经处置利用后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名义非法转移至山东,已输送400余吨至该危废经营单位,另有部分已装车运往外省。联合专案组立即在某高速口设卡,成功拦截转运油罐车1辆,并通过危废转移联单、车辆及人员轨迹研判,获悉另外3辆转运车已于当天离开浙江进入江苏境内,随即连夜驱车拦截。4月9日凌晨和4月10日上午,联合专案组分别在三地(涉江苏2地和山东1地)成功追回其余转运车辆及废矿物油150余吨,及时阻止了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处置危害后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4月9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将该案移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目前已有6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惕假借商品油名义转移船舶废矿物油,信息共享互通,高效联动,扼杀环境风险。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借用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假借再生后的商品油名义跨省转移危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加警觉。在掌握跨区域重特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充分的发挥多级联动和“两法”衔接等机制,及时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依据群众举报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并利用无人机、天网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助力现场执法,联合查办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8月1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接群众反映:温岭市城南镇大闾街村姆岭下溪坑内有大量油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溪坑内油污进行应急处置,并通过无人机对溪坑及沟渠沿线进行搜查,执法人员根据无人机传回的图像在温岭市城南镇S226省道(玉环至温岭方向)姆岭头处发现一处废油倾倒点,点位周边杂草上有油污附着,地面有明显的倾倒冲击痕迹,沿痕迹继续搜寻确认该油水混合物通过沟渠流至大闾街村姆岭下溪坑内。根据温岭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温岭环监(2021)第372号):大闾街村姆岭下溪坑水质中的石油类指标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表1标准限值中V类的要求。为了追溯倾倒油污的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与温岭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利用天网工程回放沿途道路监控、调阅过往车辆行车记录仪等对倾倒点范围内过往车辆进行筛查,最终锁定一辆车牌为鲁RPXXX2的吸粪车在该路段停滞时间超过常规行车时长,存在重大嫌疑,并在某私家车行车记录仪影像上发现车牌为鲁RPXXX2的嫌疑车辆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停放在温岭市城南镇S226省道(玉环至温岭方向)姆岭头处且正在排放的视频资料。经查实,涉嫌排放油水混合物的吸粪车司机为刘某,中间介绍人为徐某,此次排放的油水混合物来自某金属制作的产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了节约处置成本把本该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的废油交由无资质的徐某处理,徐某将收购的废油上层油抽取后出售,剩下的废液交由刘某排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一步取证,查实徐某涉嫌组织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吨,造成大闾街村姆岭下溪坑环境污染。

  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并就徐某非法处置废油的上下游相关企业组织后续调查,3人已被刑事拘留。

  该案件是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通过群众举报、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信息互通联合查处的典型案例。

  一是行动迅速,及时开展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接到举报电话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以最快速度消除了环境安全风险隐患,防止环境事故发生,最大限度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科技助力,提升执法效能。通过无人机远距离、大范围巡航及空中实时采集和地面传输实时查看等功能,进行环境现场巡查取证,有效解决了侦查难题及地形、环境限制所造成的困难,实现了全方位问题摸排、证据锁定和分析研判,极大的提升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部门协作,提升办案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初步调查之后,积极联系公安部门共同调查案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监控和私家车行车记录仪影像,获取了嫌疑车辆排放油污的直接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两法衔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了强大合力。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以110指挥中心通报内容为线索,基层网格、多部门联动查处的丽水市首起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2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接110指挥中心通报三溪口街道有施工垃圾倾倒情况。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结合基层网格提供线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多次联合公安机关、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赴三溪口街道上岸村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点确有建筑拆除物堆放,堆放拆除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青田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对土壤、水质采样监测。执法人员通过对周边村民进行走访询问、对相关监控进行调取查看等方式抽丝剥茧、追根查源锁定了拆除物来源为温溪镇一工业园区,随即对工业园区开展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园区正在进行厂房拆除工程,该工程未根据土十条的要求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目前,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和属地街道的监督之下,建筑拆除物已基本被清运回原址暂存。针对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区块水、土壤、固废采样检测结果,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召开公检法环联席会议,对该案件是否涉及环境犯罪进行讨论。2021年8月13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一、难点:案件中施工垃圾倾倒行为引起了周边群众强烈反映,各部门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检查,但拆除物的溯源困难,需调取周边及输运沿路的监控进行排查,此外土壤、水质检测时间跨度长且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难以迅速对案情作出精准的判断。

  二、经验做法:充分的发挥生态环境与公安等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迅速联合出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链,抽丝剥茧、追根查源。为尽可能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多部门多次组织会议,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召开公检法环联席会议研判案情,回应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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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下午,河南省濮阳市环委办组织召开了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工作推进会。会上针对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做多元化的分析汇报,并指出疑似管网倾倒点位和多个疑似污染源,濮阳市多部门将对疑似污染源开展联合调查。会上,清华大学环境污染溯源精细监管技术团队专业的人介绍了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

  2020年3月28日13时40分,黑龙江省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钼矿尾矿库溢流井倒塌,导致约2.53×106m高浊度高钼污染的尾砂污水泄漏。时值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要阶段,4月18日起下游呼兰河沿线稻田种植须引河水泡田,故应急处置必须在短时间的“窗口期”内完成。同时,随着污染团迅速迁移,伊春铁力市、绥化市的2个自来水厂被迫停止河道取水。据测算,若污染物得不到有效处置,呼兰河入松花江钼浓度最高将超标11倍,势必导致非常严重的国内国际负面影响[1],形势十分严峻。

  汛期将至,长江安徽铜陵段,德盛码头套河闸的排水口已被上涨的江水淹没。今年1月和3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三次在这里开展前期摸排暗查均发现水质异常,明显黑臭的污水正通过排水口流入长江。经过督察人员溯源发现,污水的来源为铜陵市郊区隆门路附近的荷花塘。

  2021年4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对安徽省铜陵市下沉督察时发现,铜陵市郊区处置荷花塘水环境污染问题敷衍应付,导致部分超标污水排入长江。

  近日,由南平市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夷山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四名非法电镀并私设暗管排放超标污水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及一年一个月不等,处罚金5万至1万不等。案情回放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承租了一间位于武夷山市某村一处厂房,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宋某某、邓某富(化

  环境保护部日前依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汇总整理了第一季度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名单,一季度严重超标排放废水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两家,分别为河南省平煤集团开封市兴化精细化工厂、湖北省襄樊新四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超标排放废气的

  据报道,如何对污染企业排污实现有效的管控,一直是让环保部门头痛的问题。现在,在浙江省富阳市灵桥镇,出现了“刷卡排污”的新管控方式,刷卡排污就是企业将污水集中到一家处理中心,通过刷IC卡来有偿处理污水,就像先给手机充值,再通话消费一样。不同的是刷卡排污会根据公司规模,每年有排污总量和浓度的上限,一旦达到就不能再排。灵桥镇是浙江省富阳市造纸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乡镇,以前,造纸企业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按电量收取,只要用电量一样,收取的费用就是一样的,造纸企业对工业污水一级治理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污水浓度越高,污水处理厂的成本越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公司污水排放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将近期我市查处的水环境污染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示警戒。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某公司利用软管将厂区工业废水翻墙排放至临近的城市污水管网内。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征集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需求,征集范围包含生态环境技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危(固)废治理与循环利用、减污降碳协同、清洁生产、生态修复、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规定》在地方性法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补充了保护区“撤销”工作环

  贵州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底前,各市(州)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实现全省八大流域全覆盖。同时,补偿内容更为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完善,机制更成熟。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8523万元,共分为6类政策任务,安排31个项目。汕头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关于填报2024年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二上”项目方案的通知》(详见附件1),省分配至我市2024年省级打好污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25日,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公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这中间还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环境监视测定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专用零部件、噪声与振动控制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两部门公告2

  太原市公开2022年-2023年中央和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其中包含《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改治理专项资金和2023年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晋财资环(2023)31号)下达2023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171万元,中央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2428万元,中央水污染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本次厦大资金45041万元,用以支持重庆市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处理厂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等33个项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

  2023年10月,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资阳市安岳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直排、溢流现象多发频发,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面源污染严重,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不到位,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一、基本情况安岳县属沱江、琼江流域,境内水系发达、河网密布,共有大小河流86条,沱江流域河流4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标准《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200—2023代替HJ/T200—2005)》。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八批9起涉及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污染物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排放污染物、通过渗坑排放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未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适用于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察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2月2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自贡市富顺县兜山镇宝峰矸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023年7月18日,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富顺县兜山镇宝峰矸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隧道窑正在生产,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七批10起涉及监测报告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省扎实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高效协同,及时推进案件进展,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形成较为强大震慑。为加强警示宣传,湖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市积极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利用线上巡查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高效协同,及时推进案件进展,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为持续保持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继续选取2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继续加大对肆意干扰在线监控设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现将部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予以警示。泰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案情简介】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国发平台发现泰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7月2日6时至7月

  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 2023年无锡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期)发布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将部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予以警示。案例一宜兴市某纺织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基本案情无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