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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造假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严查重罚!
来源:小九直播cba    发布时间:2024-01-05 05:50:55

  注重细节,抽丝剥茧查清台账造假。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各展所长,破获危废倾倒案件。

  2020年4月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以下简称青田分局)接到该县某生活垃圾填埋场举报,反映3月31日晚,有来历不明的外地牌照半挂车在某本地车辆带路下,运载污泥偷倒至该填埋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现场发现,倾倒污泥外观性状为黄褐色、饼状,疑似为工业公司污水处理设备产生,执法人员随即对周边相关企业的污水处理污泥去向开展调查,同时指导保护现场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污泥成分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污泥中镍、铬、锌等金属元素含量分别高达30800mg/kg、24891mg/kg、74908mg/kg。

  青田分局联合青田县公安局,通过车辆行驶轨迹追踪、大数据排查等技术侦查手段,迅速锁定疑似带路车辆和带路人等信息,并根据倾倒车辆信息及当日行驶轨迹,确定该运输车辆始发地为台州市。4月26日,执法人员对疑似带路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但其拒不承认污泥倾倒相关行为。

  4月28日,青田分局联同县公安局赴台州市温岭市调查,确定了运输车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4月29日,执法人员连夜对司机开展询问。该驾驶员供述,3月31日,由其驾驶的满载污泥的半挂车驶入青田界后,在某加油站附近等带路车辆,大约晚23时驶入垃圾填埋场,驾驶员负责卸载污泥,带路人对垃圾填埋场铲车搭线处理,启动铲车扎破吨袋使污泥混杂在垃圾中;自2019年9月起,该驾驶员已多次运输污泥到青田倾倒,除该垃圾填埋场外,还由该带路人指引倾倒至某工业园区外水塘边空地,该水塘为上游水电站泄洪产生,水位及水域范围会随泄洪水量而变化,有污泥进入水塘的可能。

  根据驾驶员的供述,污泥来源于台州市某电镀园区A企业。调查组立即会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连夜赶赴A企业,调取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等材料,确定其产生的电镀污泥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2-17(铜)、336-068-17(铬)、336-055-17(镍)、336-063-17(其他)、336-066-17)。通过核对污泥转移联单及污泥管理台账数据发现,该企业存在台账造假嫌疑。

  5月8日,青田县公安局通报,倾倒污泥嫌疑企业还有台州市同一电镀园区的B企业。青田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台州,调取、查阅B企业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固废管理台账、联单等信息材料,确定其产生的污泥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HW49,废物代码336-062-17(铜)、336-068-17(铬)、336-055-17(镍)、336-063-17(其他)、336-066-17、900-041-49)。

  经进一步调查,已确定该案件涉及企业3家,倾倒点位2个,涉及危险废物总量约300吨。第3家企业涉案污泥正在进行属性鉴定等相关工作,5月中旬,经检测,倾倒点水塘水质无异常,未检测出重金属相关成分,2个倾倒点位的污泥处置方案正在制定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之规定,5月1日,青田分局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县公安局。青田县公安局当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该案件相关涉案人员达11人,其他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挥了“抽丝剥茧”的精神,刨根问底。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根据前期线索锁定带路人、运输人和倾倒人,据此查出牵线搭桥人,深入挖掘有效信息,最终确定一个又一个的源头企业,将整个违法犯罪链条连根拔起。

  对危险废弃物产生的源头企业,执法人员认真调查企业环评、验收、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材料,确定危险废物性质、种类,核对产生、贮存、转移的数量关系,调取和锁定涉案废物为危险废物、污泥管理台账造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关键证据,进而通过倾倒点位固废、环境介质的采样检测完善证据链,查清犯罪事实。

  在环境污染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专业研判、检测鉴定等方面能力强,而公安机关具有利用视频监控串联偷倒污泥车辆运行轨迹的手段,以及对于嫌疑人的问询调查的能力。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尽早介入案件调查,充分的利用公安机关的力量,双方合力办理案件对高效侦办案件至关重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之规定,危险废物为是指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的废物。其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危险性等特性。

  本案适用2016年修正版的固废法。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正式施行。根据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至八十五条规定,处置危废需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对运输转移危废,法律也有很严格的要求。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今后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新固废法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处罚。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及时保护现场并委托第三方对污泥成分进行仔细的检测,使得现场证据极大程度被保留下来。发现该污泥属于危废后,又立即与公安机关合作,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锁定偷排者。执法人员通过对企业环评、验收、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材料的认真调查,完善了最终的证据链,为查清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证据。两部门各展所长,及时制止了危废对环境能够造成更大的污染,部门联动执法应成为环境执法的常态。

  以案释法,学法明理。今天来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这些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别的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